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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(2021.12.14)
编者按: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》自明天(2022年1月1日)起施行。
今天发一则生态环境部有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复函。
友情提醒:不要执着于复函所指的行业,要看普遍的适用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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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复函
环办法规函〔2021〕586号
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:
你厅《关于恳请明确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〉豁免清单适用范围的请示》(内环发〔2021〕162号)收悉。经研究,函复如下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“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,适用本章规定;本章未作规定的,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”;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第三条规定“列入本名录附录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中的危险废物,在所列的豁免环节,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,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”;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第22项规定,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。
根据以上规定,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在回收金属铝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,但仍要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其他有关规定。
特此函复。
生态环境部办公厅
2021年12月14日
(此件社会公开)
抄送: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态环境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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